2月15日和2月17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市場監(jiān)管總局分別2批次約談了國有鐵礦石貿易企業(yè)和民營外資企業(yè)。
據了解,2次會議上,市場監(jiān)管總局有關領導反復提到了《價格法》第30條,尤其是在第二次針對民營外資鐵礦石貿易企業(yè)提醒告誡會議上,有關領導還進行了《價格法》的普法宣傳。用意很明顯,雖然鐵礦石價格是自主定價,但不是隨意定價,定價是要受到《價格法》約束的,國家有關部門對鐵礦石價格無序上漲時進行干預是“有法可依”的。尤其是《價格法》第30條的條文。
那么,《價格法》第30條是什么內容?又有什么樣的威力呢?
《價格法》第三十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guī)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font>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規(guī)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釋義】本條是對政府調控價格干預措施的規(guī)定。
一、現在,我國的絕大部分商品已經實行經營者定價。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只占極少數。在一般情況下,政府對經營者定價不加干預。經營者定價,主要遵循價值規(guī)律和供求法則。但是當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收費、基本的工農業(yè)生產資料等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顯著上漲時,必然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影響國民經濟的正常發(fā)展。就需要國家出面干預,采取適當的調控措施。
二、本條對重要商品和服務沒有定義,但其用意是非常清楚的。結合國務院和各地政府的實際做法,可以認為包括了國務院制定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jiān)審種類表中的20個品種,包括米、油、肉、蛋、奶等。此外就是必要的工農業(yè)生產資料,如農藥、化肥、石油、煤炭等都是在其中的。顯著上漲或有可能顯著上漲的具體標準,價格法也沒有規(guī)定,有待國務院去具體規(guī)定,按照我們的理解,比如1997年所定的控制物價目標是不高于8%,這樣,就有了一個指標,如果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明顯高于這個指標或者有可能明顯高于這個指標,就可以由各級人民政府執(zhí)行干預措施。
當然,顯著上漲和有可能顯著上漲在本條中限定在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它不是指市場價格總水平,而各地在執(zhí)行中還可以根據實際自己掌握。顯著上漲或有可能顯著上漲是與其它商品、其它地區(qū)的同樣商品、其它年份的同樣季節(jié)或者同樣商品的其它時段的價格等等相比較而確定的。與當時當地居民的實際承受能力,政府采取的各種措施,是否有災害天氣等實際情況相聯系。一旦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顯著上漲和有可能顯著上漲的情況確定,國務院和省一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就可以采取本條規(guī)定的干預措施。
三、本條規(guī)定的干預措施共有三種。
第一種干預措施,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當某類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達到顯著上漲或有可能顯著上漲的程度時,由政府規(guī)定批零差率、進銷差價率、利潤率和毛利潤率。通過對這部分價格上漲比率的限制,達到抑制價格顯著上漲的目標。
對價格的上漲比率1995年國家計委公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了明確的標準,即:商品的價格和服務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某一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水平不超過同一地區(qū)、同一時期、同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不超過同一地區(qū)、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不超過同一地區(qū)、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運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實現的利潤除外。
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以其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測定。其合理幅度,按照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關系或者與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場供求狀況以及不同行業(yè)、不同環(huán)節(jié)、不同商品或服務的特點規(guī)定。這些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都是由省一級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測定和規(guī)定并予以公布的。根據需要,省一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還可以授權縣市一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測定和規(guī)定。
第二種干預措施,對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規(guī)定限價。有兩類,一是最高限價,一是最低限價。分別指政府對某一商品、服務價格規(guī)定的上下限。在本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通常是指最高限價。比如,年關前后黃瓜在北京走俏,政府可以規(guī)定每公斤不超過多少元,就是上限。
第三種干預措施,是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制度。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對20種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和服務價格中屬于政府定價的項目,要進行監(jiān)審,在進行價格調整時,要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對省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價格的調整,須于調價出臺前10日內報國家計劃主管部門備案。屬于經營者定價的項目,生產經營者在調整價格時,要于調價出臺前5日內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物價部門批準的申報提價方可執(zhí)行,未經物價部門批準或物價部門不同意的提價,生產經營者不能提價。否則即是價格違法行為。對備案的商品和服務的提價,在規(guī)定的商品和服務的提價備案期間內(5-10天),如物價部門告知生產經營者不同意提價,則生產經營者不得提價。如果物價部門在規(guī)定的備案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視作同意,生產經營者可自行執(zhí)行提價。
申報與備案內容一般有以下幾項:
1.監(jiān)審范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項目變動異常情況出現時,要對其品種的調價幅度、調價間隔時間和在一定范圍內累計調價幅度進行審核;須審核的品種和實行審核制度的生產經營企業(yè),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2.對實行審核的品種,其調價申請由原定價部門和生產經營企業(yè)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內容包括:調價品種、現行價格、擬調整價格、調價幅度、調價時間及調價的主要內容,物價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查定價部門和生產經營企業(yè)申報。
3.對申請調價的品種,在調價理由不充分,在可能對市場物價穩(wěn)定和人民生活安定產生重大影響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干預。
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將本地的調價備案和審核情況匯總報國家計委。
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務院的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可結合當地情況增加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jiān)審的種類,確定代表品的種類。
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本條規(guī)定的幾項干預措施,均應報國務院備案,以便中央政府全面掌握情況,采取措施和提出意見。
所以,不要認為鐵礦石價格脫離基本面的上漲就是無法無天的。國家有關部門采取干預措施,也并非有違市場經濟原則,而是依法行政,依法辦事。